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
第二条 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是国内负离子、臭氧技术行业组成行业协会组织,系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的宗旨是科学、公正、真实地宣传负离子、臭氧技术知识与产品,团结国内臭氧界的团体、个人,加强行业协作,共同提高与发展,促进我国臭氧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建立中国负离子、臭氧行业协会,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开展臭氧技术、产品以及相关配套工程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促进负离子、臭氧行业企业资质的申办和审核,完善企业自身的生产条件和品质控制。
第六条 加强与国际相关企业和负离子、臭氧技术组织(如国际臭氧协会等)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交往。代表中国的负离子、臭氧企业和研发单位参与国际臭氧行业的各种活动,了解和掌握国际负离子、臭氧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和趋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推动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本行业国外市场开发和培育。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行业内的产品展示会、学术研讨会和技术推广会以及国际性的展览会,协助本行业内企业与广大用户单位和用户行业建立广泛和规范的沟通与交流渠道,增进了解,使负离子、臭氧产品市场能够日益扩大并得到广大用户的信任。
第八条 建立行业网站和定期的内部文件交流,从舆论的角度规范本行业市场行为,对有损于本行业发展和形象的欺诈及不规范行为给予谴责和追究,维护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九条 组织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定期在行业内举办讲座,让生产企业随时了解和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最新技术水平。
第十条 了解和搜集国内外负离子、臭氧应用的市场信息,同时让有关职能部门和应用行业了解负离子、臭氧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技术走向,为国家重大工程提供解决方案和相关策略。
第十一条 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建立具有国内最高水准的负离子、臭氧性能检测机构,用技术的手段进一步提升和规范负离子、臭氧行业的质量意识和行为,努力促使国内负离子、臭氧产品的质量能够得到稳步的提高。
第十二条 接受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委托,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攻关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与用户单位建立良好的技术沟通。
第十四条 开展新技术推广、内部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和制定负离子、臭氧行业应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维护标准的严肃性,建立负离子、臭氧行业完整的技术体系和应用规范体系。
第十六条 为广大用户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使用技术咨询、检测和维护方面的培训。完善负离子、臭氧产品质量体系,推广合理、科学的负离子、臭氧使用技术知识。
第十七条 为国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政策信息、法律信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同时也为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及股份制改造提供桥梁服务等。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八条 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特邀成员。
1、团体成员 凡从事负离子、臭氧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研究院所,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团体成员。
(1)权利:参加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组织科技交流协作活动;获得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的内部出版物;优先获得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属于收费项目则享受优惠待遇。
(2)义务:遵守本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组织的会议,交流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向其他会员提供秘密信息与支持。
2、特邀成员:与臭氧行业相关联的行政职能部门与个人;在臭氧行业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方面知名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的团体与个人,承认本章程,可聘为特邀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1. 批准或修改章程;
2.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选举新的理事会成员,确定理事、秘书长人选;
5. 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6.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1、理事会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理事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照顾到地区性、企业类型、企业规模、产品类别等因素。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1) 推选主任、副主任、理事,任命秘书长。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听取并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成员缴纳的会员费;
2. 出版科技资料收入;
3. 有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4. 成员赞助,国内外社会团体赞助;
5. 其它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空气负离子暨臭氧研究学会理事会。